淮南市民贾某骑车外出途中,被路面泥水滑倒摔伤后,将施工作业的建筑公司告到法院,经法官调解,建筑公司赔偿了贾某部分损失400元。
2020年11月5日上午,贾某骑两轮电动车从黄山村由南向北行驶,在经过骑山变电所门口时,路面泥泞不堪,贾某一个不小心,电瓶车的轮胎失去控制摔倒在地上,造成身上不同程度擦伤,电动车也摔坏。
贾某受伤后当即向交警部门报警,并自行就医。后交警部门反映,根据相关的规定,该起事故达不到立案的标准,让贾某去法院咨询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贾某认为建筑公司在该路段施工作业,未将地面泥土清理干净,地面泥泞才导致自己摔伤,一纸诉状将在该路段施工作业的建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修车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建筑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对向外装运淤泥的车辆进行规范及清理,使得淤泥遗撒到路面上,后进行洒水清理亦未清理干净,导致路面泥泞,造成贾某在骑行过程中滑到摔伤。遗撒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建筑公司作为遗撒的行为人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路况较差的情况下,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于摔伤亦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同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