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我好想你,你快来带我走吧!”这句迫切地呼唤来自于一名十一岁的孩子小王,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法庭的干警用法律和温暖为小王实现了其与母亲一起生活的渴望。
小王父母在小王7岁时就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小王的母亲沈某为了孩子能有更优渥的物质生活条件,就同意让经济收入相对殷实的王某抚养小王,沈某每月给付小王抚养费,王某同意沈某可以随时看望小王。可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王某与沈某因为过往的纠葛争吵不休,导致王某不愿意让沈某见小王。
后王某又娶了孙某组成了新的家庭,王某在外工作,小王的生活和学习由孙某及奶奶负责照顾。2021年新的生命降临在这个家庭,孙某将主要精力放在了照顾新生命上,对小王疏于照顾。小王的奶奶也回了外地老家,小王经常连一顿热饭也吃不上。
不能与母亲见面的思念,父亲忙于工作对自己的疏忽,奶奶突然返乡的失落,压弯了小王的眉头和眼角。在一次失手打翻水杯遭到孙某批评后,小王带着满肚子的委屈冲出家门,借他人的手机打通了母亲沈某的电话,沈某将小王带回了自己家。沈某在听闻小王的哭诉和希望与自己一起生活的强烈要求后,立刻与王某就小王抚养权问题进行沟通。可王某坚决不同意让小王跟随沈某一起生活,无奈,沈某将小王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小王的抚养权。
庭审上,王某辩称自己工作忙,但是自己比沈某的经济状况好,不同意将抚养权变更给沈某。当承办法官就庭前与小王进行的谈话内容与王某进行沟通后,王某陷入了沉思。承办法官从情与法的角度说到:“小王已经年满八周岁,按法律规定可以自己选择跟谁一起生活。此外,孩子的成长不仅仅是物质上的给予,更多的是精神上的细致呵护。孩子不是你的私有物品,小王是个敏感懂事的孩子,你应该从孩子的角度换位思考,也许就可以理解他的选择。”
法庭审理查明事实后,承办人当庭宣判将小王的抚养权变更给沈某,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小王现在和母亲幸福的生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