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蒋某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蒋某平从他人处以邮寄的方式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00克,用于其与被告人蒋某俊、肖某三人吸食和通过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谋利,当月31日,被告人肖某在收取装有毒品的包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毒品净重496.8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1.4%。当月,被告人肖某四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蒋某俊三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平、肖某、蒋某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卖为目的,购买甲基苯丙胺496.87克;被告人肖某单独为他人代购甲基苯丙胺6克,从中谋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某、蒋某俊分别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