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刚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县纪委监委组织公安系统20余名干警旁听庭审,并组织全县党政机关干部通过庭审直播网观看案件审理全过程,黟县人民法院组织全院干警集中收看庭审直播,接受廉政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时任歙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吴刚,在负责许忠和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专案组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7年9月24日、10月25日、12月4日,安排专案组内勤分别支出专案组涉案暂扣款人民币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借给其个人用于炒股。同年10月31日、11月1日、12月12日被告人吴刚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吴刚在担任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副局长、政委、祁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8.12万元(其中20万元系犯罪未遂)、港币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98.12万元(其中20万元系犯罪未遂)、港币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各个环节,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