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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法院宣判涉十三名被告人开设赌场案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5日  点击数:174

    3月2日,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及十三名被告人的开设赌场犯罪案件。    

    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余某、孙某、卢某、戴某、王某等人合谋开设赌场谋取利益,通过租赁场所,提供赌具、赌资、香烟茶水等服务,供多名不特定人员进行“通天庄二八筒”赌博,以此向庄家抽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进行渔利。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江某、许某等8人先后受被告人余某雇请,在赌场从事管理、看护、抽水、望风、赌资套现等事项,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设置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江某等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获取高额利益,受雇为赌场提供帮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综合各罪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不等之刑罚,并判处相应罚金。    

    因本案人数众多,考虑到疫情防控工作需求,为避免聚集,院采取分开宣判方式,对十三名当事人单独进行宣判,特别是余某等四名在押人员,法院提前与看守所协调对接,指定专人在看守所内分别对各被告人进行宣判,确保疫情期间防疫工作和审判工作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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