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6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9日 点击数:210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了公民代理制度。公民代理制度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专业法律人才缺乏、诉讼成本高等情况,适应了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安徽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以2018年为例,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8万多件,同比上升12.56%,员额法官人均办案235件。在当前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公民代理以其信任度高、代理方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受到不少当事人的推崇和认可。
对于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对公民代理资格审查过于宽松的问题,安徽高院高度重视,与您进行了沟通交流,并就此进行了初步了解。下一步,安徽高院将通过以下三方面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
一是加强审查监督。安徽高院将继续要求全省法院严格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代理进行审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明察暗访、12368热线电话等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抽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二是加强调研走访。公民代理的审查工作涉及法院的不同业务庭室,为全面了解我省公民代理审查工作情况,安徽高院将通过定期调研、走访等多种形式,及时掌握全省情况。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浙江等地已经出台了有关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相关意见,下一步安徽高院将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公民代理人的资格审查的制度建设,适时出台相关规则。
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