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0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9日 点击数:316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案中反映淮南法院存在四个方面问题:立案难;申请执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不合理;诉讼费退费困难;诉前调解久拖不决。安徽高院非常重视,不仅登门当面听取您建议,而且通过走访淮南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具体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办法。
一、关于立案难问题
淮南法院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基本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但是个别法院在年底时确实存在通过诉前委派调解来延缓立案时间的现象。对此,安徽高院将按照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淮南市各级法院登记立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正确处理好诉前委派调解和登记立案之间的关系,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二、关于申请执行立案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问题
1.关于申请执行立案要求提供生效裁判文书证明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机构的执行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尤其是法律文书记载时间与申请执行时间较近的情况下,执行法院难以准确判断该法律文书是否生效。为此,申请执行人如果提供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将有利于快速立案。当然,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该证明,不影响法院受理执行案件。
2.关于提供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是单位,如果符合条件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限制高消费或限制出境。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如果能够提供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码,将有利于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当然,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该信息,不影响法院受理执行案件。
三、关于诉讼费退费问题
有关案件诉讼费退费手续繁琐问题,当事人一直有反映。对此,安徽高院正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进,不仅研发了新的“诉讼费管理系统”,优化了诉讼费用退费流程,而且取消了案件审结后当事人提起退费申请的环节,改为在立案阶段收集当事人退费账户信息,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主动发起退费程序。同时,还规定了业务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办理退费业务的时限,最大程度方便当事人办理诉讼费退费业务。
四、关于诉前调解久拖不决问题
诉前调解是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项具体举措,安徽省法院为了规范运行,于2018年9月制定了《安徽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则》。据了解,淮南绝大多数法院能够按照工作规则将诉前调解期限控制在30日内,但个别法院确实存在调解期限超过30日的现象,主要是因诉前调解案件较多,对部分案件有调解可能,调解员不愿放弃调解。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督,严格执行诉前调解期限的规定,对调解期限届满有调解可能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对调解期限届满又无调解可能的,依法立案审理。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