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对失信国有企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慎重惩戒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严格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人员范围,确保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为具体落实立法规定,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5月、2013年7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制消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单位是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单位是被执行人的,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还应当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对企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债务履行有重要影响,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情形下,应当限制其利用法人财产进行高消费和非经营必须的消费。
国有企业,是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或国有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和主力军。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依法注册成立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事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中,都有维护宪法法律实施、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义务。在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仍未履行的情况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或限制消费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平等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维护法律权威。
二、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依法慎重适用相关惩戒措施,鼓励全省法院探索建立惩戒分类分级和守信激励机制
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等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也不得未经追加程序将非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慎重实施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执行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采取有关惩戒措施的风险提示;在决定采取惩戒措施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应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等因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实施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前,可以给予一至三个月宽限期;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已控制其相应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实施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被执行人的准许其法定代表人用个人财产因私消费;个人或近亲属因病因事等紧急情况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解除相关限制措施,等等。
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和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失信名单依法应当删除的,应当及时删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确因生活必需或生产经营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消费令、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消费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鼓励全省法院探索建立惩戒分类分级和守信激励机制。在依法开展失信惩戒的同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将自动履行信息向征信机构推送、对诚信债务人依法酌情降低诉讼保全担保金额等守信激励措施,营造鼓励自动履行、支持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2019年安庆法院采取依法平等保护小微企业、慎重纳入失信、出具解除失信证明等措施,创新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既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2018年12月,省高院向全省法院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三年来,安徽法院全力攻坚。特别是自2018年发起“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以来,安徽法院向执行难这个顽瘴痼疾发起总攻。全省法院众志成城,一体推进、攻坚克难。把“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作为“党组工程”“一把手工程”来抓。从高级法院到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一把手”既挂帅又亲征。成立全省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领导小组,省高级法院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决策重大执行事项。狠抓“八个一批”。发布一批失信名单,拘留一批、移送(自诉)追究刑事责任一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突破一批重点案件,标定一批“执行不能”案件,移送一批“执转破”案件,化解一批信访积案,开展一批特色专项行动,发布一批典型案件。
2018年安徽法院执行结案迈上一个大台阶。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06317件,执结286253件,结案率93.45%,在全国法院名列前茅。四项核心指标全面达标并保持在高位。案件结收比出现拐点。全年新收265812件,结收案比为107.69%。这是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告别陈案越积越多历史、开始步入良性循环的重要标志。执行金额大幅增长。执结标的额1669.41亿元。2019年“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持续推进和巩固。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63533件,执结354072件,结案率97.4%,在全国法院名列前茅。四项核心指标全面达标并保持在高位。执结标的额1950.1亿元。用真金白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2019年安徽法院一次性通过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在执行攻坚中,全省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措施。该措施执行以来,对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案件顺利执结、打好“江淮风暴”执行攻坚、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全省法院正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2020年是全省法院“江淮风暴”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推进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安徽高院制订下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巩固“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成果、加强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江淮风暴”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推进年活动的意见》,对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进行了具体部署。
安徽法院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聚焦重点工作,进一步巩固“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成果,持续推进执行长效机制建设,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严格依法执行,善意文明执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监督和理解!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