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提出的关于出台《安徽省高院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于安徽高院可借鉴浙江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资格审查的若干意见》,尽快出台类似《意见》的建议。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律师代理制度的补充,弥补了律师代理资源配给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在促进矛盾化解和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201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2013年12月,浙江高院发布实施《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资格审查的若干意见》。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公民诉讼代理人作了进一步细化规范。其中,第八十五条明确了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第八十六条明确了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第八十七条明确了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第八十八条明确了担任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关材料。可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民代理的规定是明确且具体的。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上述情况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07号建议(即“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建议”)作了回复。
关于法院审查公民代理资格时过于宽松的问题。从建议内容看,少数法院存在对公民代理过于宽松的情况。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让法官在思想上认识到规范公民代理制度的重要性,在实践中认真审查聘请委托代理人的手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欢迎您继续监督。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将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公民代理制度,杜绝审查宽松现象。
感谢您们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