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来我省法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
针对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总体不高的情况,近年来,我院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助力行政执法规范化和法治政府建设,取得较好成效。2018年全省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807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259件,出庭率为40.36%,较2017年同比上升16.84个百分点。2019年全省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8754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4475件,出庭率为51.12%,较2018年同比上升10.76个百分点。主要做法是:
一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2018年4月,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在行政诉讼中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立约谈、通报和公告等机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加强和政府法制(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共同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6月,省委政法委员会与省高院联合印发《关于在涉环保行政诉讼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就环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也着力健全出庭应诉的制度规定,2018年1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对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网站、微信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转变思想观念,将出庭应诉作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增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2019年、2020年,省高院连续2年撰写全省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上一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提出加强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是加强与政府法制(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建立同政府法制和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报机制,定期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同级政府和党委政法委通报。各地政府均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综合考核体系,有力推动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四是严格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督促纠正无故不出庭行为。在庭审伊始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的审查,对于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而未出庭的,严格审查其不出庭的理由是否为正当事由,并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仅委托律师出庭的,各地法院通过采取司法建议、通报上级单位、裁判文书公告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加以改正,取得较好成效。
五是开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专项督查。2019年8月-10月,为全面掌握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文件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落实情况,省高院组成5个督查组,分赴全省各中级法院进行专项督查。总结经验做法,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法院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举措,抓好工作落实。
二、下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安排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庭前通知制度。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对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及时随案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明确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后果。特别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的地区和单位,要逐案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
二是完善诉讼指导制度。通过开展出庭应诉实务研讨、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庭审等,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打消负责人因对庭审程序、法律规定不熟悉而不敢出庭、不愿出庭等思想顾虑,切实提升出庭效果。
三是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对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未出庭、又未向人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的,及时向其上级机关通报并提出建议;定期梳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倒逼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
四是完善监督考核制度。建议各级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综合考核体系,适当提高考核权重,对于人民法院要求出庭而拒绝出庭的,实施“一票否决”。同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与绩效考核、任免、晋职晋级等挂钩,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进一步完善与司法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
在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注重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络沟通,完善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便于共同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定期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以及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针对行政机关不按照通知要求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发出的司法建议,也一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进一步强化问责机制
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或者仅委托律师出庭的,由法院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同时约谈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对有关行政机关无故拒绝出庭应诉的,向其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建议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各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就此情况层报省高院,由省高院通过相关平台进行通报。
(四)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
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地区,有针对性地指导当地法院查摆原因,明确措施,补齐短板,促进全省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率的整体提升。
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有主体责任,人民法院具有推动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增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自觉性是治本之策。恳请人大代表积极向各级政府提出这方面的意见、建议,促使行政机关思想上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上压实,真正把法律的规定全面落到实处。
最后,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