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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2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8日  点击数:120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义期间提出的《提高司法治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建议收悉,在前期听取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律师参与诉前调解

    省高院高度重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早在2016年省高院出台的《全省法院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建立律师调解制度。2017 年9 月,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安徽确定为11 个律师调解试点省之一。同年12 月,省高院会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在亳州、淮南、马鞍山、黄山等4 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下发后,4 个试点市两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全部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省律师协会和省高院也分别挂牌设立了律师调解中心和律师调解室。2018 年7 月,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律师调解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完善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的规定(试行)》,对律师调解与司法确认、支付令衔接的相关程序进行规范。经过一年多试点,截止2018 年底,全省试点地区共有律师调解员605 人、各类律师调解组织106 家,律师调解员共计参与调解案件2688 件,调解成功1051 件,调解成功率为39%。2019 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邀请律师调解员进入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等方式,多措并举推动律师调解工作。淮北等地法院已将部分律师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下一步,省高院将在健全诉调衔接机制、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推进调解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律师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

      二、关于律师调查令

     2013年8月,省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时至今日,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在我省已经运行近七年时间,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举证能力,促进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特别是在我省法院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期间,律师调查令在查明财产线索、提高执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六安等地法院还出台规范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文件,对执行调查令的适用情形、申请流程、有效期限以及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的配合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我省实践情况来看,律师持调查令至金融机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调查相关线索,多数单位对调查令配合程度较好,能够按照调查令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据,但也有一些单位因对调查令了解程度不够,拒绝配合调查令取证。下一步,省高院将适时对律师调查令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加强与金融机构、行政机关等单位的沟通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将律师调解令制度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律师在调查取证、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控制和变价等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助力司法公开、司法公正。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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