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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6日  点击数:155

     您提出的《建议将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等类金融机构案件纳入金融法庭受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加强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省高院积极推进全省金融审判机制的改革创新。目前,我省淮北市、芜湖市已分别成立金融法庭和金融巡回法庭,对其他具备条件的法院,省高院将积极推动和支持借鉴淮北、芜湖两地的模式和经验,设立专门金融审判机构。对暂不具备条件的法院,支持设立金融审判团队,以全面提升全省金融审判专业化进程。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我院与会办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进行了积极沟通,认为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等类金融机构所涉案件应依法纳入金融法庭的受案范围。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等类金融案件纳入金融法庭的受案范围后,金融法庭将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努力缩短审执周期,依法快立、快审、快执,为担保机构及时维权争取时间。

    对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等类金融机构提出的诉前保全或财产保全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及时查封、冻结,对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提供担保的保全申请,依法不要求提供担保。对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等类金融机构申请执行的案件, 将以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为契机,采取专项执行、集中执行等方式,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快处置财产。对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任务要求和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形势,我院将继续扎实推进金融审判工作,切实指导全省法院提升金融审判质效,为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最后,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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