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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74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8日  点击数:145

   您提出的《关于为医务人员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医务人员实行“人身保护令”的建议 

    人身保护令,是我国借鉴英美法的禁令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创设的一项,旨在保护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的制度。由人民法院制作人身保护令裁定,对因遭受暴力或者面临暴力现实危险的特定人群的人身安全给予保护,目前仅限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未作扩大的规定。您提案建议为预防和制止恶性伤医、杀医事件发生,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医务人员采取人身保护令措施。该建议涉及扩大人身保护令裁定的适用范围,目前,人民法院对医务人员制作人身保护令裁定还缺乏法律依据。

    从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来看,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渠道包括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对情节较轻的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会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即人身保护令并非针对家庭暴力的唯一处置措施,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公安机关的作用不可或缺。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 建议因医患矛盾升级面临人身安全危险的医务人员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出警处置更为适宜。一旦有关法律规范就人身保护令作出新的规定,我们将严格依法执行。

    二、关于将有确切威胁或危害医务人员言行的患者作为“医疗失信人”予以公布的建议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 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 1399 号)有关要求,省信用办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定期推送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强联合惩戒工作宣传力度,及时披露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截至目前,全省共对14 起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暴力伤医案件中24 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联合惩戒。

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继续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并会同有关部门持续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一是将宣传和网信部门公布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及时推送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指导医务人员有针对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三是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积极探索开展三级医院安检工作,加大对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查缴力度,有效避免恶性伤医案事件的发生。

 

                                             20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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