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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64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8日  点击数:169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收悉,现我院会同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高院高度重视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一系列重要论述,正确把握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紧紧抓住安徽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努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制度。省高院成立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各中院建立产权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省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就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工作举措。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准打击非法垄断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企业发展的黑恶势力犯罪,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财产权益的犯罪。在审判、执行中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妥善审理涉产权案件,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财产权利。依法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在全省法院开展的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中,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干预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开展涉民营企业、民生企业案件的专项执行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民营企业债权。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恢复民营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民营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依法审理了被告人娄加俊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钱立星敲诈勒索案等刑事案件,坚决打击侵犯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犯罪。依法再审改判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太湖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案,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审理了安徽省泾县双联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春雅笔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等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让企业家吃下定心丸,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申城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用活执行方式,努力实现民营企业的胜诉权利。三是加强对下指导,打造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的合力。开展全省法院涉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评查,对2013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办理的400件涉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进行了三轮评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出台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见,把中央和省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宣城中院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产权保护巡回庭,及时引导企业防范风险、化解纠纷。马鞍山雨山区法院建立涉民营企业案件大数据平台,为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四是注重职能延伸,营造尊重民营企业大发展的社会氛围。开展《立足司法大数据 透视民营经济发展 ——从法院视觉看安徽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大调研,运用大量司法数据,分析我省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基本情况、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优化我省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提出建议。发布全省法院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审判执行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规范、指引、推动作用。同时,积极参加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产权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座谈会,及时汇报省高院保护民营企业及产权工作的做法并提出工作建议,保持沟通联络,完全各项工作任务。

    省委政法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执法,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一是注重转变思想,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及省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思想、更新理念,找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将中央、省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地、落实、落细。严格落实民营经济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原则,对非公经济一视同仁、一体保护,推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高质量运行。持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及全面清理,及时废止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坚决杜绝设置歧视性条款,真正做到一家人对待、一碗水端平、一条龙服务。 二是注重创新举措,进一步增强工作实效。省委政法委高度重视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在充分调研论证、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我省政法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举措。该工作举措突出三重一创一室一中心建设、深入推进江淮风暴、认真贯彻《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工作特色;充分吸收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法律及党内法规的最新成果,增加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措施保障涉案企业经营者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等内容;通过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举措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大力推进商会调解工作推动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放管服改革等创新举措,进一步增强了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效性。三是注重督查督办,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畅通民营企业维护权益救助渠道,在省群众来访接待中心设专门的政法窗口,接处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诉求。加强案件督办,协调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重点、难点案件,先后协调办理安庆、黄山、六安、芜湖等地民营企业反映的产权纠纷、执行难等疑难案件10余件,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调研督导,结合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深入六安、滁州等地,听取民营企业负责人对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等工作的意见建议,督导推动政法机关持续优化法治环境,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四是注重延伸职能,进一步提供精准服务。推动政法机关主动深入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司法建议等法律服务,定期对民营企业进行法律体检,指导民营企业调处纠纷,查找漏洞,建章立制,总结经验,帮助企业构筑预防纠纷和防范风险化解机制。强化涉民营企业案件法治宣传,定期公布示范性案例,积极引导商事主体依法、理性、诚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增强民营企业法治意识,坚持合法合规诚信经营。五是注重协调配合,进一步汇聚工作合力。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汇聚执法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业力量,构建多元化法治保护格局。推动加强与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联系沟通,推动完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制度,及时通报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强化协作联动,完善信息共享、案件会商协查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经营者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合力营造支持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实施服务民企发展351工程(开展“三个专项”工作、组织“五个系列”活动、建立一套涉民企案件投诉控告办理协作机制),紧紧围绕保障复工复产,细化省委部署‚“四送一服”检察工作举措,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助力尽快消除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恢复经济社会运行秩序,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一是组织学习研讨,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一次学习研讨活动,各级院涉民营经济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部门专门组织学习讨论,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强化,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答的解答》等文件,教育引导检察干警进一步提高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等重要论述和民营经济地位作用的认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更新司法理念,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切实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坚决克服怕亲、怕近、怕追责的心理,努力构建面对面沟通、实打实帮助的新型检企关系。二是注重把握界限,准确适用法律政策。坚持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注重宽严相济,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妥处理涉民企案件。对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来对待。对于民营企业发展历史中的不规范问题,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以宽容的态度对待,按照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妥善处理,坚决防止纠缠于旧账又使企业增添新愁,真正让民营企业放下包袱、轻装前进。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等六个界,坚决防止涉民企违法行为刑事打击标签化、扩大化,尽可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宽缓的司法环境,努力保生产、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三是发挥监督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扎实开展涉民企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对于民营企业家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案件,逐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二是巩固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成果,加大现有挂案积案清理力度,紧盯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产权纠纷及套路贷等重点领域,认真排查梳理一批涉民营企业申诉案件线索,调查核实一批案件,加大公开审查工作力度,依法甄别、监督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提振让企业恢复生产、创新发展的信心勇气,营造让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创业的良好环境。四是建立绿色通道,妥处民企投诉控告。全省检察机关建立涉民企案件投诉控告受理绿色通道,在检务工作区设置民营企业服务岗,开通服务民营企业专门咨询电话和邮箱,在辖区内大型民营企业或开发区设立检察联络员,对涉民企控告申诉案件线索实行专人集中管理,统一受理登记、认真审查分流、依法快速办理。加强与工商联常态化沟通联系,对工商联转交的涉民企信访案件优先审查、快速办理、及时反馈;发现民营企业存在经营管理漏洞、法律政策风险等问题,及时向企业、工商联发出风险提示。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省委各项要求,针对您指出的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提出的工作建议,做深做实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各项工作。一是进一步树立为民营经济大繁荣大发展服务的执法理念。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理念,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把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办案要求贯穿审判执行涉民营企业案件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平等保护,尊重民营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确保民营企业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坚持全面保护,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又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创新发展权。坚持依法保护,结合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各类案件。二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积极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进一步完善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工作机制,更好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为实现六保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对涉民营企业的立案、申诉等由专人负责并优先办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办成刑事案件,将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坚决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民商事审判中,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落实“四最”营商环境提升行动2.0版各项要求,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三项指标加大工作力度。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依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不规范行为予以指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自主经营权。在执行工作中,扎实开展江淮风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推进年活动,加快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军步伐,集中攻克涉黑恶财产刑、民营企业等重点案件。加大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实行有诉必理、有错必究原则,加大案件公开审理力度,畅通民营企业维权救济渠道。三是进一步严格区分界限,规范涉民营企业案件处置。要求全省法院严格落实《关于全省法院涉产权刑事案件评查情况的通报》的要求,在审判中做到严格区分、区别对待。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金融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界限,不得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四是进一步改进司法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司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水平。切实转变司法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着力推进服务性司法,以智慧法院建设为抓手,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建立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适时举办企业家座谈会,通过问卷调查,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深入民营企业一线大调研,倾听民营企业对法院工作、审判方式、法律服务等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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