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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3日  点击数:274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在各地级市成立破产法庭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对您的建议,我院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破产审判作为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司法制度,对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我院始终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 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优化破产制度运行, 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退出”并用,妥善审理了一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破产案件,为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应有贡献。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出的,推进以专门审判组织设立为载体的破产专业化建设,是实现破产审判机制专业化、科学化运行的重中之重。2016 年以来,我院在全省范围内分步骤推进破产专门审判组织建立,并制定出台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办法,合肥、宣城、淮北、芜湖中院及合肥瑶海区、芜湖县法院已先后成立破产审判庭,其他法院也根据实际各自成立破产合议庭,专司企业清算和破产案件审理,审判力量也基本配备到位,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取得一定的进展。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破产法庭,是目前破产审判组织架构的更高形式和有效模式,也是我们一直致力实现的阶段性目标。 然而,总的来看,我省破产案件体量不大,地市之间差异明显,在民商事案件中占比较小。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20 年全省新收各类破产案件 216 件,而上海、广州、重庆和温州破产法庭的受理案件数分别为 494 件、 1293 件、 359 件、 662 件, 远高于我省案件总量。另一方面,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必须经过省编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同意,在当前法院内设机构精简化改革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大背景下,各地级市普遍设立破产法庭的现实条件尚不成熟。下一步,我院将持续推进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分工,督促各地法院进一步配强破产审判力量,优化破产审判资源配置,落实绩效考核机制,加强法官交流培训,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根据破产审判形势的发展变化,我院也将跟进做好设立破产法庭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研究,探索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并在时机成熟时启动试点地区破产法庭的申报工作。同时,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成本过高等现实问题,我院将通过加强案件繁简分流、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破产信息化建设等针对性举措,进一步推动破产案件“提速降费”,为我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加强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推进简案快审,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简单破产案件和无产可破的“执转破”案件,要求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二是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推动成立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优化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人选任机制和管理人报酬制度,强化管理。

三是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坚持破产财产变价的“市场化之路”,破产财产处置优先采用网络拍卖,有效提升处置效益和债权回收率,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鼓励采用召开网上债权人会议等方式,便利债权人参会,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费用成本。

    再次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法院工作批评监督!

                                                                  2021年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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