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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0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3日  点击数:109

     您在《关于加大执行力度,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议》中提出:(1)将“江淮风暴”活动长期化、制度化;(2)借鉴广东等省份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对老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进行侦查并严厉打击;(3)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执行效率,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对上述建议,我院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对照,确定工作改进意见。现对您的建议提出答复,并就此机会向您报告相关工作:

    一、巩固“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成果、不断推进执行长效机制建设

    2018 年 4 月全省法院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至 2019 5 月,取得了“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随之,我院又发出了“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军”的号令,于 2019 6 月,印发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巩固“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成果、加强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做到:一手抓好执行案件的办案质效,一手抓好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将“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中形成的良好工作机制凝练化、固定化、制度化、长期化。
      
根据上述部署,全省法院 2019 年开展了执行长效机制“建设年”行动; 2020 年开展了执行长效机制“推进年”行动; 2021 年开展了执行长效机制“提升年”行动。2021317日印发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江淮风暴”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的意见》,确定了“四化八升”的目标和内容。即:围绕“ 执行联动常态化、执行主体团队化、执行行为规范化、执行指标实效化”的“四化”目标;做到“提升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水平;提升外部执行联动水平;提升内部执行联动水平;提升以黑恶案件为重点的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水平;提升执行办案机制运行效能;提升强制措施适用经常性、均衡性;提升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水平;提升执行规范化管理水平” 的“ 八升”内容。
   
几年来全省法院进行的执行长效机制建设,使“江淮风暴”执行攻坚制度化、长期化,不断取得新成效。 2020 年度,全省法院受理执行案件391308 件;结案 387445 件,结案率 99.01%,位居全国第 2 位。2021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执行案件 282711 件;结案215040 件,结案率 76.06%,位居全国第 4 位。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取人大代表相关建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江淮风暴”活动长期化、制度化,将“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二、借鉴先进经验,惩治拒执犯罪
    为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结合我省实际, 201937日,我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该《指引》规定了以下 5 种情形属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了以下 8 种情形属于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
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于上述情形的拒执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2018
以来,全省法院每年以拒执罪判决有罪的被告人都在 100人以上。下一步,我们将更好地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切实加强对拒执罪的刑事追究,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从而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力创执行工作新成就
     近年来,在我院指导、引领下,全省法院坚持“党建队建一体抓”,毫不懈怠地抓好执行队伍建设。一是提高政治业务能力。组织执行干警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习近平视察安徽重要讲话,学习党建理论和党史知识,从而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同时, 对执行干警队伍分类开展业务教育和培训,切实加强对青年执行干警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坚持司法责任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院庭长管理职责,建立执行案件“一案双查”监督机制;在各地法院执行局开展了两轮“三个以案”警示教育, 整治突出问题, 进行整改完善; 严格遵照执行“三个规定”;开展司法巡查。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执行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是强化执行考核。增强省高院执行局对全省法院执行局的统一指挥、管理、协调的作用;实行下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定期向上级法院述职制度;以核心指标作为执行工作考评重心,以办案实绩论英雄。
      
目前,全省法院执行干警队伍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升,战斗力不断增强。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党员。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吴晓林同志牺牲在执行工作岗位上,被追记一等功,成为全省法院执行干警队伍的典型代表。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加强执行干警队伍建设力度,强化教育举执行干警队伍建设力度,强化教育举措,强化监督管理,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每一个执行干警的头脑,塑造能够应对各种考验、特别能战斗的安徽执行铁军。
      
最后,感谢您的良好工作建议,并希望您继续对法院工作给予关心、帮助和支持!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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