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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3日  点击数:285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推出和实施个人信用与破产制度的建议近年来,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进信用联合惩戒与破产制度建设,陆续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等诸多重要司法解释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推进信用联合惩戒特别是执转破工作起到重要作用。2018 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执转破”工作的通知》,指导全省中基层法院做好执转破工作。三年来,全省法院持续开展执行统一行动,要求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工作的协调配合,推进信用联合惩戒和执转破工作。我们将密切关注沿海地区先进法院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经验,结合工作实际,适时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相关工作。

二、关于严格界定企业法人代表与实控人的建议近年来,企业为逃避履行法律责任,实际控制人采取更换法定代表人等行为时有发生,也成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难点。最高法院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络平台,已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可以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等对经营企业进行失信风险调查,特别是对看门大爷、农村老太太等名义法定代表人要高度防范经营风险,对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个人,可以主动采取措施防范市场经营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禁止乘坐飞机、G 字头动车、星级以上宾馆等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单位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企业法人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可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全省法院将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法院经验,适时推进与工商部门进行联动限制随意变更诉讼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措施,打击恶意更换法定代表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三、关于严格界定夫妻、家庭成员财产归属等问题的建议《民法典》等法律对个人财产、夫妻财产、法人财产等作了规定。实践中,一些个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规避执行,恶意采取离婚、分家、无偿赠与等行为,一方面,法院应当依法裁判;另一方面,社会也会谴责恶意采取离婚、分家等行为。对于以孩子名义买房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法院会依法对该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房屋进行审查;对于恶意无偿赠与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的,法院会依法认定赠与是否有效;对于恶意通过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会依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目前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比较健全完善,可以对被执行人动产和不动产进行及时查控,有力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发生。全省法院将持续加强执行强制性、规范化,对于线下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法院将通过采取罚款、拘留甚至追究拒执罪的措施,对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关于完善法律制度,破除老赖们实际控制却由他人代持资产归属问题的建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财产所有权及权利救济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行为多种多样,一些行为没有被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也会逐步完善相关立法。对于当事人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资产属于实际控制人的,法院会依照事实进行裁判。对恶意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法院也将通过采取罚款、拘留甚至追究拒执罪的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严厉打击。全省法院将加大对当事人提交证据及财产线索的审查力度,依法保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以办理本建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以实际行动来回应代表的关注和期待。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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