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实施我省法院案件执行结果答复机制的建议》收悉。您对法院执行工作提出的建议是:( 1)建立和实施案件执行结果答复机制;( 2)进一步加大对“老赖”的曝光力度。对上述建议,我院高度重视,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案件执行结果答复工作
您在建议中指出了申请执行人因信息沟通渠道不畅不能及时获取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问题。经调查,您指出的这一问题在一些地方的案件执行工作中确实存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我院以“补短板”“治顽疾”“办实事”的态度,采取了以下改进措施:
(一)健全完善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
我院于近日制定了《 关于建立执行进展情况主动告知机制的通知》,规定全省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必须做到:
( 1)执行立案时,要向申请执行人宣传执行公开的举措及内容。
案件执行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并积极引导当事人使用“ 移动执行 APP” 当事人端了解执行进展情况。对于难以快速执结的案件,在确保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执行事务中心查询执行进展情况的前提下,案件承办人应当定期、主动将执行进展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认真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强化沟通效果。
( 2)执行案件立案后届满 2 个月未能结案的,执行法院应当在10 日内将执行进展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此后每 1 个月补充告知一次。 超过 6 个月未能执结的案件,还应当告知未能执结的原因。
( 3) 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微信、短信、电话或口头形式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当规范制作记录、笔录,并归卷。
( 4) 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告知的,执行人员应记录备案。
( 5)执行人员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进展情况后,应将该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执行日志中。
( 6)申请执行人经告知、解释后,对执行工作仍有意见的,可引导其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后进行审查处理。申请执行人有明确信访倾向的,执行人员应及时报告执行机构负责人,进一步予以处置,并在信访平台进行登录。
( 7)各级法院应将主动告知执行进展情况作为基本内容之一,纳入执行案件质量评查范围。省高院将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定期进行巡查,并结合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案件办理以及执行信访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对主动告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法院进行通报和约谈。
上述新的要求,已嵌入全省法院执行综合管理系统,作为所有执行案件必经流程,将会有效地解决申请执行人对案件执行进展情况信息不畅通的问题。
(二)切实加大执行信息公开力度,不断畅通执行信息查询渠道
我院还要求全省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大执行公开的力度,积极通过通知、公告、网络和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信息,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
一是全省法院要积极通过“ 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当事人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申请执行人在工作时间拨打“ 12368”,即可通过接听人员查询执行案件的所有节点信息,或者由接听人员将电话转接至执行部门,由执行人员进行解答。
二是全省法院要将所有执行案件信息上传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统一提供执行案件流程信息查询。
三是全省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将案件承办人的工作联系方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持续推进文书送达和上网工作
对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等措施,
执行法院均要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益,便于当事人了解执行进展情况。全省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书,除了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公开的,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二、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和惩治
您提出加大对“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和惩治力度的建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作要求。我院已就此要求对全省法院作出部署:
(一)严格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切实做到“应录尽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二)深入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
各地法院普遍实行对失信被执行人分批次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予以曝光,部分法院还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集中公布。为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各地法院还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如深入街道、乡镇以及社区人口流量多的广场发放失信被执行人海报、在村(居)委会的宣传栏张贴失信被执行人公告、在城区繁华地段户外电子屏上滚动播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部分法院还联合移动运营商,探索采用定制失信被执行人彩铃等方式,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均取得了良好效果。我院要求,这些做应当坚持和完善,继续发挥效用。
(三)切实加大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力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除了限制被执行人在星级以上宾馆和酒店进行高消费、乘坐飞机和高铁,我院还要求全省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力度:一是限制被执行人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二是限制被执行人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三是限制被执行人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四是限制被执行人旅游、度假;五是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各地法院要依法打击违反限制消费规定的行为,通过对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全面限制,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四)积极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我院主动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积极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在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的业务系统中广泛应用,逐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全方位信用惩戒。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纳人大代表的建议,进一步做好法院各项工作。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