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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6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点击数:119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强化诉源治理实效,深化律师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作用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律师参与多元化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会同司法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部分法院未将律师参与调解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进行书面告知,以及部分律师参与调解的经费补助不足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均不同程度存在, 针对性很强。 尤其是经费补助不足的问题是当前工作的难点。针对这些问题,我院将结合您提出的三点宝贵建议,多措并举,做好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试点,创新律师调解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部署,安徽省于 2017 年开始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2019 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 安徽法院联合当地司法部门通过制定规则、开展座谈、设立律师调解室、律师调解中心等方式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指导意见,同时积极创新开展律师调解司法确认、 律师参与调解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设立律师调解室(中心)调解专用章等探索,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肯定和推广。 截止目前,全省共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 379 家,调解员名册中律师共计 2505 人。广大律师利用自身的职业优势、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积极参与诉前调解等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前端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据统计,全省法院包括特邀律师调解在内的诉前委派调解纠纷量每年增幅超过 50%,去年达到30 多万件。全省有 76 家法院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同比下降,诉源治理成效初显。下一步以落实调解试点为契机,在创新机制上下功夫,支持律师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更好发挥作用。

二是加强指导,健全律师调解机制。 近年来,省高院不断完善包括律师调解在内的特邀调解工作机制。 2018 年出台了《安徽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则》,并会同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律师调解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试行)》; 2020 年会同司法厅出台的《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 3 日内制作《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函》,连同相关材料及时移送调解组织”。目前,全省各地法院正在联合当地司法部门在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仲裁、工商联等部门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进一步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作用,宣传律师参与调解的典型案例。同时,我院将根据你的建议会同司法厅开展专项检查,对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委派律师调解及律师调解质效差的情况,及时责令整改并定期通报。
      三是加强探索,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2018 年省司法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参与调解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目前,合肥、淮南、亳州、阜阳、滁州等地依据《安徽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出台相关政策和文件, 建立调解员保障奖惩机制。其中近三年来,亳州市共拨付调解经费 1123.93 万元;宿州中院建立诉前调解动态机制,探索引入负面评价指标,对未完成指标的扣除一定补助。但是大多数地区律师调解经费缺乏,律师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另外,对于已取得调解经费的,要完善发放标准,将经费发放与调解组织、调解员的调解质效挂钩,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日前,省司法厅还表示将进一步协调省财政厅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就经费保障机制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动争取党委支持,不断完善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更好地发挥出律师调解的应有作用。
      再次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法院工作批评监督。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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