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甄别个人公司“图片侵权”钓鱼执法的恶意诉讼》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互联网著作权纠纷中图片侵权案件存在以恶意诉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不同程度存在,这也是当前图片版权保护中的难点问题,具有针对性。特别是您提出的“在立案阶段甄别图片侵权案件的起诉主体是否为恶意起诉”的建议,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具有启发意义。全省法院将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立案登记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强化诉前警示宣传、开展案例指导、强化审查核实等方式,不断完善涉图片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审理工作, 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立案审核。 在立案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核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重点做好信息的采集工作。尤其对于涉图片侵权类的一些重点类型案件,立案人员要通过审判信息系统检索案件当事人有无涉诉、涉执情况,一旦发现当事人有大量未结案件的,或者其他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的,应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重点核实 ,并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行为风险的案件进行必要标记,提示存在虚假诉讼风险,需要重点关注。立案人员在发现虚假诉讼嫌疑案件以后,要及时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拒绝撤诉,立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况予以标识,以提示审判人员进行重点审查。
二是加强警示宣传。 去年 5 月出台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试行)》中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当加强警示提醒,并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网站安置警示宣传标识、发放《风险提示书》、签署 《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形式,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同时,充分利用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等平台,在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前主动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近期,省高院在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围绕“听民声、解民忧、纾民困”,将诚信诉讼、诉讼风险告知书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诉讼事项纳入诉讼服务“一次性告知”清单,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严格落实。
三是加强调研指导。近年来,省法院针对涉互联网著作权案件频发的现状,开展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若干问题》专项调研,对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实务相关问题进行总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成效初显。例如,2019 年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共发起知识产权诉讼 265 件,其中调解、撤诉或按照撤诉处理 261 件,判决 4 件。今后,我们将适时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尤其是图片侵权类情况展开专项活动,特别是在审理过程中,严控不当利益,排除非法证据,规范授权行为。对于原告以诉讼索赔为主要经营方式,或采取“碰瓷维权”“钓鱼维权”“放水养鱼”策略,不注重作品正常市场传播的,适当降低赔偿额度;对于过错程度较小、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被控侵权人,适当降低赔偿标准或者仅支持合理的维权费用;着重审查原告取证目的的正当性、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完整性和确定性,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以期能够有效打击利用知识产权诉讼牟利的滥用诉权行为。
四是加强外部监督。重视外部监督,拓宽发现包括涉图片侵权类在内的虚假诉讼渠道。特别是要高度重视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及涉诉信访等渠道反映的生效裁判涉虚假诉讼情况,畅通监督及情况反映渠道,认真听取监督部门或申诉人意见,及时审查相关材料。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及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职权立案审查。
再次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法院工作批评监督。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