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结案率考核标准 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关注。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法院案件增长较快,2018-2020 年受理案件年均增长 15.36%,2021 年 1-4 月份,受理案件 571977 件,同比增长 44.53%,审判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较为严峻。为此,我们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态势整体向好。结案率管理是审判管理的方式之一,实践证明,它有效推动了全省法院审判工作高效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片面追求高结案率也确实产生了一些您提案中指出的需要我们关注并解决的问题。
对您提出的改“年度结案率”为“审限结案率”的意见,我们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证。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期限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但它是对个案审判的基本要求,难以实现对年度工作的全面总结和评价。相较而言,各法院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工作总结时,结案率能较直观、清晰和全面地反映年度内审判任务完成情况。在案件快速增长时期,如果对所有案件都只要求审限内结案,会导致很多普通甚至简单案件都不能及时办结,案件大量积压,最终
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及时实现。
关于您提到的结案率考核问题,我院没有对结案率进行考核,但有结案率通报和年度结案率基本要求。2019 和 2020 年,我们参考全国法院结案率平均值(2020 年为 93.18%),并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将年度结案率基准线均设臵为 93%。若无结案率要求或结案率设臵过低,不但会导致案件积压态势日益严重,还会增加下一年度工作负担。举例来说,如年度受理案件数为 100 万件,若结案率为 80%,将有 20万件案件积压至第二年,在收案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案件将越积越多;若结案率为 93%,则只有 7 万件案件积压至第二年,案件积压将大幅减少。
关于您提到的年底不立案、控制立案以及突击结案等问题,确实反映了少数法院和人员工作作风不实,这也正是近几年我们着力探索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构建均衡结案新体系,推进均衡结案管理。我们设臵了月度结案率基准线和结案波动指数,引导各法院年度内和月度内均衡结案,避免案件积压至年底,形成年底突击结案;设臵了 12 月收案与 1 月收案波动指数,引导各法院年底正常立案。推进均衡结案管理制度,对解决年底人为控制立案、突击结案起到了积极作用,最高法院将该制度作为司改案例予以推介,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推进实施力度,并认真总结完善。另一方面,强化立案督查、丰富立案渠道。日常不定期对全省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督促检查,并畅通诉讼服务网和移动微法院等网上立案渠道,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立案服务。2020 年底,根据最高法院通知,组织对年底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设门槛、搞变通限制立案等现象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合肥、黄山、淮北等地有案不立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对您提到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关系问题,我们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审判效率高并不必然影响审判质量,相反,从整体情况看,往往审判效率高的法院,审判质量也高;审判效率低的法院,审判质量也低。在审判管理中,我们设臵了一审判决和生效案件发改率、调解率及一审服判息诉率等审判质量和效果指标,并通过完善院庭长案件监督办法、出台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做好评优评查、开展发改案件评析研究、推进民事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着力提升审判质量和效果。
关于您提到的强制撤诉和调解等问题,撤诉和调解是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行为,我们始终坚持依法、自愿原则。对实践中出现的个性问题,我们将加大督导力度,避免撤诉和调解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和法律规定。
最后,关于您提出的重新设计审判质效考核指标的意见。目前,我院已经制定了审判绩效考核办法,综合诉讼程序、案件类别等反映案件繁简、难易程度的要素,对法官工作进行考核。因各法院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不同,尚无法实现三级法院统一的法官考核,但我们正在积极推动各法院实现本院绩效考核大排名,以便科学合理地评价审判执行工作。
如您遇到或知晓全省法院有不立案、控制立案、强制撤诉和调解等情形,欢迎予以批评监督并随时向我院反映。再次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