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5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人民法院精准执行、准确识别老赖 提升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建议》收悉。收悉后,省高级人民法执行局局长与您电话交流沟通,得到了您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交流的情况,我们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现书面答复如下:
您提出,执行是法院工作极其重要一环,安徽法院开展“江淮风暴”,一度让“法院白条”成为历史,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极大提升等,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肯定。2021年,安徽法院强力推进“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持续推进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省高院部署开展了全省法院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回头看”巩固“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成果专项活动、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等活动,全省法院执行“3+1”核心指标持续稳居全国第一方阵前列,执行结案率位居全国第二位,全省法院执行到位金额514.1亿元,依法发放金额377.19亿元,“一批长年欠账有钱不还的老赖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国家法律严肃性、权威性得以彰显”。
您建议,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精准执行准确区分老赖与虽欠资金但仍有信用的被执行人,区分真假老赖执行”等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为下一步推进执行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通知》,强调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不搞“一刀切”,要综合考量被执行人的年龄、履行能力以及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等因素,对于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不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限制消费时,除了应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外,还应遵循执行比例原则,依法审慎审查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的性质、偿付能力、履行意愿、未履行的原因、信用记录以及已查控的财产、提供担保等情况,进而确定是否有必要立即采取限消措施。同时,还要防止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混同消费以及逃避执行等难题。实践中,既要充分发挥对企业法人代表等四类人员限制消费的作用,又要防止因不当适用给其造成过度损害。当然,执行实践中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何精准区分真假老赖,不仅需要法院在个案中努力甄别,同时,也需要被执行人主动如实依法向法院申报财产。我们将加强对涉民生、涉小微企业等案件的执行管理监督,在提高执行效率与善意文明执行之间寻求平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了失信和限消的宽限期制度,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等内容。2021年度,安徽法院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工作指引》等16项规范制度,对善意文明执行提出要求。您提出的“对已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自然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条件,允许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问题,实践中,需要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说明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法院依法审查办理。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贯彻落实“五项重点工作”,把您的意见和建议融入到今年执行工作中,继续开展“江淮风暴”执行长效机制建设巩固年活动,持续加大“江淮风暴”执行力度。一是深化执行改革,制定符合新的执行权运行模式权利责任清单,准确适用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不搞“一刀切”,服务营商环境。二是加强执行管理,强化善意规范文明执行,依法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加大对涉民生、涉小微企业等案件的执行力度。三是加快智能化建设,加强执行数据监管,规范办案。四是深耕执源治理,完善风险告知机制,加强信用修复机制建设。五是推进执行信访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法院“保稳定、解愁盼、促规范”执行信访化解年活动,落实接访即办、闭环管理工作要求,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再次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法院工作批评监督!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