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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18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1日  点击数:303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程序

申报财产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及时启动财产调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及时申报财产情况,并接受执行人员对其有关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的调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该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被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二、关于细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内容

从时间上看,被执行人财产的申报义务是贯穿过去、现在和将来。被执行人不但需要报告其当前所持有财产状况,还需要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在判决后规避执行,提前转移财产,可以通过报告来发现财产转移的线索,适时采取执行措施。另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从范围上看,民诉法并未限制,原则上要求被执行人申报其全部财产。根据执行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对应申报的财产进行了指引性说明,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等动产;(4)债券、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

  实践中,执行法院一般将上述财产类别制作统一格式的财产申报表,与财产报告令一并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按要求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

三、关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当事人敷衍申报、

消极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怠于清偿债务,导致该项制度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罚款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确定。目前,最高法院已出台规定,若被执行人消极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和媒体曝光等形式,加大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85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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