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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0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2日  点击数:260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构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司法保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具有社会本位、国家干预、公私法融合等特征,专门化审判是必由之路。同时,专门化审判也有利于培养专家法官、统一裁判尺度、形成集聚优势、扩大审判影响、提升司法权威。省高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近期,省高院又专门出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以答记者问等方式向社会发布。该意见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设立、受案范围、集中管辖以及重大案件的管辖、案件归口审理等作出明确要求,对于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省高院将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合理设置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并根据环境资源权益以及环境资源要素等,合理确定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职责范围。在积极推行集中管辖制度的同时,省高院将着眼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根据“三河一湖一园一区”等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保护的需要,结合不同地市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的集中管辖、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的管辖模式。全省法院将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中基层法院可以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推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二合一”审判模式,或者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做好新形势下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全省法院将更加注重强化审判团队的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的任务要求,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创新,加大培训指导力度,为全面推进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近期,省环保厅研究起草了《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送审稿)》,根据机构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作进一步完善后提交省政府审议。一直以来,省高院切实履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职责,推动建立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完善工作网络和信息平台;推动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适应人民群众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需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领会《安徽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探索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不断总结相关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注重理论转化。

下一步,省高院、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进一步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一是建立磋商制度。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登记确认。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二是建立赔偿资金管理制度。省财政厅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会同法院、环保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对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根据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情况,适时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三是建立监管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工作;对磋商或诉讼后的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及时到位。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修复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的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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