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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3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6日  点击数:295

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推动独任制审判,释放审判资源的提案,答复如下:

面对案多人少不断加剧,安徽法院多措并举,释放审判资源。

一、评估考核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推动独任制审判

为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管理,促进提高全省法院审判质效水平,省高院于2014年制定《安徽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将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纳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作为对基层法院审判质效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鼓励法官快办案、办好案,推动审判工作良性运行。经过四年的发展,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不断提升,2017年全省基层法院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76.38%,超过全国平均水平7.7个百分点,位于全国前列。

二、规范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积极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我省自2011年起开始试行小额速裁程序,2012年制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皖高法〔2012417号),对小额诉讼案件范围、标的额、释明、转化等问题作出规定。2013年制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高法〔2013246号),细化小额诉讼案件类型、程序确定和转化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每年依据全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调整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2017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小额诉讼案件48555件、速裁程序案件3564件。

三、归口管理,严格简转普

严格执行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标准。除法定必须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外,严格控制简易程序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2013年省高院出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皖高法〔2013317号),明确审限变更实行归口管理,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案件质量监督员进行管理。自2018年5月开始,起草《安徽省法院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章程序性事项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层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四、推进繁简分流机制,实现简案快审

印发《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推进繁简分流,要求各级法院制定各类案件繁案和简案的甄别标准,实现按类分案;设立案件分流员,根据案件繁简程度、社会影响力、裁定指导意义等因素进行分案,分别导入调解、简易、速裁、特别和普通程序;鼓励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成立速裁机构,推动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下一步,安徽高院将积极推进人民法院繁简分流、速裁案件办理相关系统建设,实现诉讼服务网、办案系统与繁简分流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推进繁简分流、速裁工作的应用。



                                201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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