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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23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  点击数:713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加大对民营企业家产权纠纷及刑事案件再审力度,保护企业家创业精神的长效机制》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1、有关设立专门机构问题。全省法院没有设立“民营企业家申报受理中心”,但省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已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多措并举,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产权。(1)对涉及民营企业家产权纠纷的申诉指定专门合议庭专人办理;(2)对拟驳回申诉的案件由院领导审签;(3)对政策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4)省法院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已在信访处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民营企业家产权纠纷的申诉。

2、有关再审立案条件问题。我院决定进一步畅通刑事申诉的立案通道,特别是对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只要符合再审审查的形式要件,均予以立案审查;对符合进入再审条件的案件尽快依法再审。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我院董开军院长高度重视涉及民营企业家刑事申诉的案件,并作出多次批示,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作为,在省监狱管理局的密切配合下,对涉及民营企业家刑事申诉的37件案件进行了审查,其中9件案件确定为重点审查案件。

3、有关管辖问题。我院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要求,对有可能涉及地方利益的民营企业家刑事申诉案件和民营企业家产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依法指定异地管辖或由本院提审,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

4、有关“申诉不减刑”问题。我院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案件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我院制定的《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办理,不宜简单以服刑人员提出申诉为由,而不予减刑。鉴于服刑人员的管理涉及到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我院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依法保护其申诉的权利。

另外,我院还督促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对涉及民营企业家产权的案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对甄别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宣传。


2018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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