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茆斌在担任芜湖市弋江区副区长,鸠江区副区长、区长、区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推进、资金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12万元;2014年,在芜湖市四褐山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资产损失1635574.2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茆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1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资产损失1635574.29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茆斌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茆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茆斌当庭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