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6月20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王爱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爱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王爱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上缴国库,已查封房产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置。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爱华利用其担任合肥市规划局局长、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规划调整、设计项目承接等事宜提供帮助,通过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刘某等10人给予的价值人民币632万余元的财物、人民币197万元、美元2.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46万余元。其中,王爱华担任合肥市规划局局长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多个开发商那里为自己和亲属购买商铺、住宅5套。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爱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632.3842万元的财物、现金人民币197万元、美元2.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46.408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王爱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爱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爱华表示考虑后确定是否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