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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中院发挥公益诉讼审判职能 守护“长江生态环境安全”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0日  点击数:182

9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近百人参加了旁听。


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庆市检察院诉称,2018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汪某彪、王某荣驾驶渔船,在长江干线安庆钱江咀附近水域,使用电抬网电捕鱼,持续电捕鱼3小时左右,非法捕获长江野生渔23.73KG。2018年11月20日6时许至7时30分许,被告周某甜、朱某秀分别驾驶一大一小两条渔船,两条船间牵着带电的三层丝网,在长江干线安庆段缓流水域新洲南木渡口南岸位置上游约一千米附件水域开始捕鱼,非法捕获长江野生渔29.95KG。

      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认为,两起案件中被告捕鱼水域均系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渔(2013)56号文件确定的长江安庆段安徽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经安徽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评估认为,汪某彪、王某荣、周某甜、朱某秀在长江安庆段安徽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用灭绝式电捕手段捕鱼,行为具有破坏渔业资源、降低长江生物多样性等生态风险,需对该区域进行生态补偿,以恢复该区域生态损害。被告汪某彪、王某荣、被告周某甜、朱某秀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破坏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汪某彪、王某荣赔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折合人民币11760元及承担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被告周某甜、朱某秀赔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折合人民币9921元及承担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四被告分别围绕非法捕捞行为、损害的后果及损失的承担进行举证质证。两案将择期宣判。


      庭后,市中院召开座谈会,探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情况。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中院、市检察院、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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