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3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由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沈德钦等七人“套路贷”涉恶案,各被告人分别被指控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因涉案七名被告人中除一人取保候审外,其余六人均在芜湖市第一看守所羁押,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市中院统一安排,镜湖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庭审模式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被告人沈德钦等人租赁固定场所作为办公地点,通过“零用贷”、“空放”借贷模式,以“套路贷”手段实施犯罪。即以不需要抵押等名目诱骗被害人前来借贷,欺骗被害人签下双倍借款额的借款合同,并以服务费、上门费、保证金等名义预先收取费用,后按期收取畸高利息,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沈德钦等人肆意认定或者故意制造被害人违约,以暴力、拘禁等手段强行催收或勒索被害人,逼迫借款人或其亲友支付高额违约金或者履行虚假借款凭证。2017年至2018年,沈德钦等7人通过“套路贷”手段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16461元,并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数额共计人民币12800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德钦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七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前,镜湖区人民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本案程序性事项征求控辩双方意见,并进行证据展示。法院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有序进行,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因案情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镜湖区法院 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