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我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3月12日晚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其居住的芜湖市镜湖区狮子山庄8幢3单元楼下垃圾桶位于小区人行道之侧,垃圾桶旁边停放着机动车且随时都有行人,但其为图省事,不顾公共安全,仍然从其居住的该单元楼501室的家中,将一个空的“李锦记”酱油玻璃瓶向楼下人行道边垃圾桶抛掷,随后瓶子摔碎在垃圾桶附近小区人行道上。案发时,恰逢该幢楼3单元其他住户下楼扔垃圾并走到垃圾桶附近, 该住户随即报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其居住的住宅小区五楼向楼下小区公共道路上抛掷玻璃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居高岂能任意妄为。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无视他人安危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呼吁民众提升社会公德、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