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谢某某与夏某某侵权纠纷案,由于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为了化解矛盾,4月22日下午,中院执行庭庭长葛义俊,中院立案二庭庭长王昌敏,镜湖区政法委汤国明,镜湖区法院张斗胜、周卫华、杨运新等一行来到方村街道处理该执行案件。同时,特别邀请了省人大代表、弋江区审计局主任科员王海英,民革芜湖市委副主委、市人大常委高光兴,民盟芜湖市委会秘书长曹蕾,方村卫生院院长孙兆新,埭南饮水办厂长秦勇敢五位人大代表全程见证执行。
2019年5月7日,被执行人夏某某驾驶无号牌杰宝电动自行车沿本市荆十路东侧半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到纬八路工业园路口时,未打开车辆转向灯提示并减速观察,即向左变向转弯,与沿该道路同向直行的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绿能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造成刘某某、谢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湖交警大队认定,夏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刘某某受伤当日即被送往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治疗,2019年5月12日,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夏某某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民事赔偿谢某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536773.94元。
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夏某某仅支付医药费4000元后,再未付任何费用。申请人谢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本案执行救助13.5万元。被执行人夏某某其中一处自住房经本院拍卖流拍,另一处住房年久失修。申请人谢某某多次向法院申请分割自住房,并且将年久失修的房屋评估后抵债。
2021年4月22日,法院执行人员和各位人大代表现场勘察被执行人夏某某两处房屋情况后发现,其中一套为农村住房,几代人居住其中,且被执行人只有一半产权,另一套房为危房,除房屋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听取申请人诉求以及被执行人还款计划后,法院执行人员和人大代表开会讨论,人大代表们对两级法院所做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积极建言献策,对如何解决案件打开了突破口,助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最终,初步形成了分期给付的执行方案,申请人虽暂不接受方案,但被执行人表示会按方案积极履行。
经过人大代表和法院执行人员的调解,4月23日,被执行人夏某某将赔偿款5万元交至镜湖区法院,并承诺在三年内将自住房评估价的一半(15万元)付清。镜湖区法院将对年久失修的住房评估折价后,冲抵赔偿款,同时将积极与双方多沟通协调,争取妥善化解。